楚书,太祖皇帝本纪

第二百八十九章:《大楚法典》(下)【1 / 5】

讲完了土地和资源等方面的律法要求之外,骆永胜紧跟着提出了其他几项核心的律法。

“自本法施行之后,大楚将全面取消奴籍,各官、商府邸家中不得私蓄家奴,如有确切需要用人者,则改为雇佣制,月给工钱,雇与被雇皆为双方自愿行为,全面清查丁口户籍,对隐户、黑户全部登记造册。

若有其家中极度困难,不得不以卖身、卖子等行为换取钱财者,自本法施行之后,可以向当地衙门申借一笔钱财,后可通过耕种官府分配的土地来偿还债务,这笔钱,官府不予记息。

凡触犯本法,私自蓄奴、买奴者,则处杖刑与监禁,若有其他蹂躏、凌辱等行为,则适用其他处罚。

对凡是私自买卖子女的行为及偷抢幼童之人贩,酌以其行为处十年以上劳期、终身劳期、死刑。”

取消奴籍,户籍丁口统一管理。

既增加了国家人口这一硬国力指标,也削弱了豪族积蓄的地方力量,从此

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,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。

原网页地址:https://m.buerdu.net/book/170607/67541322.html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