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朝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和招讨使等官职。明朝在云、贵、两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土司,分为两种:一种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,如宣慰司、宣抚司、安抚司、招讨司等;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,按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的府、州、县,设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县。这两类官职都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。土司隶属吏部,都世袭其职,由朝廷给予符印,并确立了承袭、等级、考核、贡赋、征发等项制度。土司除了对朝廷负担贡赋和征发以外,在其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。
土司与大明官员同属朝廷直管,官员本身不能直接插手土司内部之事,这里的土司相当于自己部落族群的土皇帝,大明官员对此也是无可奈何。
土司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叛乱,大明二百多年以来,有记载的大小叛乱多达四十六起,平均三年一小乱,五年一大乱,让贵州布政司与大明朝廷异常头疼。
而为了防止土司叛乱,大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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